質疑警方手令範圍 李柱銘等5人申覆核敗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8/20 10:25

最後更新: 2020/08/20 14:25

分享:

分享:

李柱銘等5人早前就警方發出搜查電話手令提出司法覆核,法官今頒下書面判詞,裁定各人敗訴。(資料圖片)

早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共15人,被控於去年參與組織及煽動未經批准集結等罪。其中5名被告,包括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及律師何俊仁接獲警方發出搜查電話手令,5人早前就手令提出司法覆核。法官今(20日)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,裁定各人敗訴。判詞指,涉事手令已列出了搜查地點及檢取資料,符合法律規定,而且要求手令列明檢取範圍或規範,對於調查人員而言難以實行。


5名申請人為李柱銘、何俊仁、區諾軒、單仲偕及楊森;答辯人為東區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及警務處處長。


法官今於書面判詞指,申請人一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,指警方發出的搜查電話手令條文含糊,檢取範圍沒有限制,而且警方扣查電話的時間超出合理範圍,警方申請手令時亦未有通知申請人,使申請人沒有反對手令的機會,要求撤銷涉事的手令及歸還申請人的電話。

判詞指,申請人一方於聆訊中進一步指出,裁判官批出涉事手令屬於超出權力範圍,指涉事手令沒有具體地指出搜查範圍及檢取協定,亦缺乏了被告所涉控罪的詳情,例如案發日期及地點等,又指手令應明確指出執法人員的權力限制,惟法官留意到根據《警隊條例》,手令並沒有相關限制,申請人亦沒有就法律條文提出挑戰。


判詞續指出,雖然涉事手令沒有清晰寫明案發日期,但申請人較早前已就所涉案件應訊,申請人應了解案發日期,亦可透過手令右上角的資料,去辨識手令針對的案件,不會存有不清晰或誤導的情況,加上涉事手令其實已指出了搜查地點,即申請人的電話;手令亦指出了檢取物品,即與案件調查相關的電話資料。因此法官認為,警方及申請人均對於手令所指的搜查物品及搜查範圍有足夠理解。


法官在判詞中亦指,雖然手令沒有列出一個清晰的限制,或是明確寫出檢取範圍,但警方不可能在調查階段便能夠決定檢取範圍,而警方亦至少需要粗略地看過電話內所有資料,而申請方所提出的檢索限制,亦存在實行上的困難以及阻礙調查的可能性,因為被搜查的一方有可能隱藏關鍵字,使到執法人員的調查出現盲點。


另外,就申請人一方提出,警方扣查電話的時間超出合理範圍,以及申請人沒有反對手令機會的說法。法官在判詞中指,警方扣查電話是基於對當中資料有所懷疑,而檢驗需時,而且在一般情況下,檢取的證物亦會在結案後才還給涉案人士;而被搜查者如果得知執法人員會申請手令,亦可能對證物採取干涉的行為,對執法人員的調查構成妨礙。因此法官拒絕申請方上述兩項說法,裁定各人申請敗訴,兼須向警務處處長支付訟費。

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/出現地點,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:bit.ly/2JdOaiS

訂閱TOPick Telegram,集合最新優惠及送禮情報:bit.ly/3bebLM2

記者:王仁昌